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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策

國家能源局深度推進農村能源革命 因地制宜發展地熱能等清潔供熱技術

國家能源局深度推進農村能源革命 因地制宜發展地熱能等清潔供熱技術-地大熱能


7月14日,國家能源局印發《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深入推進農村能源革命開展村鎮微能網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方案明確:


到2028年底,在全國范圍內建成一批村鎮微能網試點項目。


重點建設方向:以滿足農村生產生活用能需求為主的村鎮微能網(群)、以滿足村鎮工商業用能需求為主的綜合微能網、邊遠地區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智能微電網)和自然災害頻發地區的應急型微電網


在大電網未覆蓋和電網末端供電能力不足、不具備實施大電網延伸覆蓋條件或成本過高的邊遠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智能微電網),在自然災害易發頻發等地區建設應急型微電網。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智能微電網),以落實電力普遍服務義務、保障電力基本供應為核心目標,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作為主要電源、儲能系統作為補充,結合實際適當配置柴油發電機等備用電源,具備條件的應保持與大電網的聯絡線連接,增強系統穩定性和供電可靠性。鼓勵因地制宜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可再生能源供暖等服務。應急型微電網,按“平急結合”原則,因地制宜在自然災害易發頻發等地區建設以新能源發電為主的應急型微電網,應具備離并網快速平穩切換、黑啟動、電壓和頻率穩定支撐等能力,并配備必要的儲能和柴油發電機組等設備。日常運行狀態下新能源和電網按照現有機制運營,因突發情況導致上級電網停止供電時可迅速轉為離網運行模式,由電力調度機構統一安排運行方式,實現快速復電,保障重要負荷和居民基本用電。


邊遠地區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智能微電網)和應急型微電網不作為新型經營主體進行管理。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是大電網的必要延伸和補充,是公共電網的組成部分,在充分論證項目建設可行性、對比常規電網延伸覆蓋方案經濟性的基礎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與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能力提升試點中的大電網未覆蓋地區“風光儲互補智能微電網”方向做好銜接,統籌各種支持途徑,因地制宜確定試點方案,保障民生供電兜底。應急型微電網新能源項目按照市場化機制開發建設,服務應急保障的電網建設改造儲能及能量管理、電力系統運行及安全控制等項目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深入推進農村能源革命開展村鎮微能網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深入推進農村能源革命,經研究,國家能源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村鎮微能網建設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四中全會部署,統籌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能源供應安全,立足農村資源稟賦和用能需求,探索“村能村用”新模式、新業態,協同推進電力與非電開發利用,加強源荷協同聚合管理,創新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模式,減輕農村電網升級改造投資壓力,提升農村用能清潔低碳水平和自主平衡保障能力,降低綜合用能成本,為建設農村新型電網、新型能源體系探索解決方案


到2028年底,在全國范圍內建成一批村鎮微能網試點項目,試點項目所在區域內清潔能源供應保障體系基本建立,運行機制、安全質量等管理體系基本健全,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基本成熟,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基本形成。到2030年底,試點成功經驗、成熟模式在農村地區有效實踐。


二、重點建設方向


村鎮微能網建設在鄉村或鎮區,兼具多品種能源接納能力和較強自平衡能力,堅持電與非電并進、多能協同開發源網荷儲協調發展,是縣域能源體系的“小規劃、小平衡”單元。主要按以下方向開展試點工作。


(一)以滿足農村生產生活用能需求為主的村鎮微能網(群)


在可再生能源資源較豐富、有一定能源需求的村鎮,構建以綠電利用為核心、非電可再生能源利用同步發展的公益性微能網及互聯互濟的微能網群。電力方面,支持電網企業開展新能源和負荷的資源聚合管理,以保障農村綠色生產生活用能為核心,統一布局、建設、運維新能源儲能設施。在用電高峰、新能源出力集中和消納困難時段,通過適當的經濟激勵措施引導用戶動態調整用電時序,促進新能源發電就地消納,增強電力供應自平衡能力和自主保障能力。加強微能網統籌謀劃,穩步提升用能終端電氣化替代水平,推動新能源和農業生產集成開發,配套提供新能源汽車和電動農用車具充電等服務,探索開展新能源汽車、大型農用機具車網互動等,服務農村地區多樣化用電需求。非電方面,創新屋頂、閑置土地等資源租賃和利益共享模式,在居民生活領域推廣太陽能、空氣能、地熱能、農林廢棄物、風光電等集熱供熱技術,提供定制化的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服務。鼓勵具備條件的村鎮推動沼氣利用、生物天然氣開發并接入燃氣管網,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冷鏈倉儲等領域推廣清潔能源替代。


該類試點項目堅持公益屬性,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領導下,由電網企業統一謀劃、牽頭實施,鼓勵發電企業、綜合能源服務企業按照市場機制參與試點項目建設。電力部分納入公共電網統一管理,試點項目建成后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不應低于50%,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于40%。電網企業按年對微能網建設運營投資、供能成本等項目經濟性要素進行測算和對比,試點結束時一并報送。


(二)以滿足村鎮工商業用能需求為主的綜合微能網


在鄉鎮產業園區、大型農業基地、特色文旅村鎮等工商業負荷集中區,以市場化方式打造“電、熱、汽、冷、氣”多能互補的高效綜合能源系統。電力方面,加強與周邊可再生能源發電資源的匹配對接,推動新能源與工業新型農業設施和旅游產業集成發展,充分利用廠房屋頂、停車場等資源推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規模化開發,鼓勵依托具備支撐調節能力的生物質發電、已建綠色小水電等電源,科學配置儲能設施,加強源網荷儲協調協控管理,強化負荷與發電出力的匹配,逐步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納水平、實現清潔可靠的電力供應。非電方面,針對工商業用能需求,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能地熱能、空氣能和工業余熱、余壓、余氣等清潔資源,加快工業電鍋爐、電熱泵、聚光集熱等清潔供熱技術應用,有序替代燃煤燃氣鍋爐,建立以清潔能源為主的供熱供汽和制冷體系。推動交通、作業車輛電氣化,積極發展和利用綠色氫氨醇、生物天然氣、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等綠色燃料。


綜合微能網可由內部主體投資,也可由第三方機構(不含中央電網企業和內蒙古電力集團)投資,按照新型經營主體模式建設和運營,其中,電力系統電壓等級應在110千伏及以下,系統裝機容量不超過50兆瓦。對于以存量負荷為主的綜合微能網試點項目,應在現有電網設施基礎上開展建設,避免重復投資,相關費用由試點項目建設主體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應遵循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鼓勵試點項目內部新能源、儲能、充電基礎設施、負荷等聚合為虛擬電廠參與電力市場。對于以新增負荷為主的綜合微能網試點項目,應整體接入公共電網,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與責任界面,接入系統應滿足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自主合理申報并網容量,并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并網容量以外的供電責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規定繳納相關費用。試點項目建成后原則上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費比重不應低于50%,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于60%。


(三)邊遠地區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智能微電網)和自然災害頻發地區的應急型微電網


在大電網未覆蓋和電網末端供電能力不足、不具備實施大電網延伸覆蓋條件或成本過高的邊遠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智能微電網),在自然災害易發頻發等地區建設應急型微電網。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智能微電網),以落實電力普遍服務義務、保障電力基本供應為核心目標,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作為主要電源、儲能系統作為補充,結合實際適當配置柴油發電機等備用電源,具備條件的應保持與大電網的聯絡線連接,增強系統穩定性和供電可靠性。鼓勵因地制宜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可再生能源供暖等服務。應急型微電網,按“平急結合”原則,因地制宜在自然災害易發頻發等地區建設以新能源發電為主的應急型微電網,應具備離并網快速平穩切換、黑啟動、電壓和頻率穩定支撐等能力,并配備必要的儲能和柴油發電機組等設備。日常運行狀態下新能源和電網按照現有機制運營,因突發情況導致上級電網停止供電時可迅速轉為離網運行模式,由電力調度機構統一安排運行方式,實現快速復電,保障重要負荷和居民基本用電。


邊遠地區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智能微電網)和應急型微電網不作為新型經營主體進行管理。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是大電網的必要延伸和補充,是公共電網的組成部分,在充分論證項目建設可行性、對比常規電網延伸覆蓋方案經濟性的基礎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與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能力提升試點中的大電網未覆蓋地區“風光儲互補智能微電網”方向做好銜接,統籌各種支持途徑,因地制宜確定試點方案,保障民生供電兜底。應急型微電網新能源項目按照市場化機制開發建設,服務應急保障的電網建設改造、儲能及能量管理、電力系統運行及安全控制等項目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方案編制。試點工作按照“政府指導、電網牽頭、各方參與”的原則開展,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自愿組織優選符合條件的地區,科學統籌能源供需情況,合理確定試點項目新增新能源及配套調節資源規模,因地制宜選擇建設方向并編制試點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所在地基本情況、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和重點任務、運行方式、運營主體和模式等內容,應于2026年8月底前報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最多可報送2個不同方向的試點項目,已申報零碳園區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能力提升等試點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二)方案評估。國家能源局組織實施方案評估。經評估具備建設條件的試點項目,由國家能源局發文公布名單,開展項目建設。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每類項目數量不超過20個,各地不得擅自擴大試點范圍、不得擅自在試點范圍外實施試點政策


(三)項目實施。試點確定后,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在根據新能源利用率目標確定的新增并網新能源規模上限內,安排試點項目配套新能源規模,指導試點項目建設經營主體及電網企業統籌好負荷和配套新能源、調節資源開發建設時序,合理安排項目建設節奏。試點項目建設經營主體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開展建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及時完成建設任務,保障好供應安全底線。推進不力的項目,將被移出試點名單。


四、組織保障


堅持邊試點、邊總結、邊推廣,動態完善試點建設方案,及時梳理總結先進經驗和成熟模式,經評估后適時推廣。鼓勵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結合試點建設探索創新的實際需要,加大支持力度,優化項目審批流程,強化項目要素保障,營造有利于試點項目實施的政策環境。電網企業做好試點建設全過程的統籌銜接、技術指導和并網服務,支持以存量負荷為主綜合微能網的電網設施建設改造。統籌用好各類資金和政府支持渠道,對符合支持方向和政策要求的試點項目建設、改造和運營予以支持。國家能源局持續推動研究完善適合我國農村特點的微能網建設運營模式和公共服務安全保障疏導機制,不斷深化農村能源革命。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6年7月14日